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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一批执业药师“挂证”被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刑事追责!

作者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0-07-15

一批执业药师“挂证”被罚

7月28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药品经营企业中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检查情况的通告 (2020年 第62号)》,通报44名处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

通过《通告》获悉,为认真贯彻国家药品监管局相关要求,近期,广东省在开展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核查工作中,加强了对药品经营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监督检查力度。


经广东省各地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共44人,涉及43家挂证单位。


目前,被查出“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中,有32人已被注销执业证书,1人证书过期,其余11人暂未注销。


广东省药监局要求各市药品监管部门继续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及时报告省局,由省局向社会公开,并注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对出现“挂证”行为的药品经营企业,凡存在多人或多次被查实执业药师“挂证”、提供虚假资料或以欺骗方式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资质等情形的,将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直到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媒体曝光,各地监管执业药师“挂证”常态化


在2019年3·15晚会曝光了执业药师“挂证”问题后,全国各地开展整治执业药师挂证行动,在此期间,成千上万名执业药师因“挂证”被罚,无数“挂证”药企药店被注销经营许可,经过整治,“挂证”情况应该有所缓解,但全国各地并没有停止打击这种行为,监管已成为常态。


2020年1月至今,福建、江西、广东等地陆续发布消息,公布了一批存在“挂证”行为的职业药师名单及其处罚结果。


今年3月份,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撤销并注销一名执业药师《执业药师注册证》。


通告显示,经查,福建惠又佳医药有限公司平潭第一分店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刘小玲存在“挂证”行为,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福建省药监局依法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注销该证书(注册证编号:351219010564)。


今年1月份,江西省药监局公布撤销33名执业药师《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将不良信用记录录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系统,三年内不予注册。其挂证单位或受因连带责任受到相应处罚。


需要提醒执业药师的是,被发现存在“挂证”行为,后果不止撤销证书这么简单,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对于查实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不仅要按规定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并且,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对于查实存在“挂证”行为并已知其真实工作单位的执业药师个人,同时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


至于药店,对于查实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属于医保定点的,将被通报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此外,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所涉及的药品零售企业存在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将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等规定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尤其是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处方未经执业药师审核、提供处方药销售虚假信息、销售的处方药无法追溯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涉事药店和执业药师或将被刑事追责。


从全国各地的查处力度来看,执业药师“挂证”绝非万无一失,无论是“挂证”单位还是“挂证”的执业药师,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终将害人害己,一旦被发现将面临严厉处罚。


新一轮检查来了,药店这些行为千万别做

近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重要检查内容公布:


1、检查药品配送企业是否存在挂靠走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非法销售回收药品、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虚开和未开增值税发票、纂改计算机系统数据、各类数据造假等情况;冷链药品在储存、运输全过程中是否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


是否建立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的接收、储存、配送记录,配送流向是否做到真实、合法、可追溯;是否存在执业药师“挂证”、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执业药师不能在职在岗等情况;是否存在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药未经审核销售等违规行为。


2、检查医疗机构中选药品是否建立购进检查验收制度;供货方资质是否齐全;冷链药品接收、储存等环节是否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是否建立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的接收、储存记录;对失效药品是否按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是否有全年任务量一次采购,全年任务量突击完成情况;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结算药款,保证及时回款;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的增量部分是否签订合同,药品能否按时配送到位。


3、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证照,挂靠走票经营现象;是否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处方药销售不规范,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不留存处方的情况;


是否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或者非法回收药品的情况;是否在营业场所外私设仓库;是否存在药品阴凉柜、冷藏柜形同虚设,不开启冷藏柜或柜内存放生活用品;是否存在药品与非药品混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的现象。中选药品在零售药店采购和销售是否符合国家医保相关规定。


目前陕西、山西、江西、甘肃、湖北、宁夏等地区也已有公告通知,开始专项检查行动。着重检查零售药店的药品质量问题以及执业药师在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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